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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4 12:03:24来源:

  最高检宣布防备金融投资欺骗

  典型案例

  揭穿新型犯法手腕

  晋升防骗意识和才能

  近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宣布防备金融投资欺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重要金融业务,联合办案揭穿常见金融投资欺骗手腕,旨在加强社会大众辨认、防备金融投资圈套的意识和才能,更好保护国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离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欺骗案,曹某等人运用虚伪外汇交易平台欺骗案,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欺骗股民高位接盘欺骗案,唐某等人销售虚伪保险理财产品欺骗案,马某等人运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欺骗案,张某强等人设立虚伪期货投资平台欺骗案,蔡某轩等人销售虚伪投资交易软件欺骗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伪宣扬,以高额回报为钓饵欺骗投资者注资;有的运用虚伪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欺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巨匠以供给投资领导为名,欺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进步投资收益为钓饵,欺骗被害人高价购置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示形式虽各有差别,但本质上都是犯法分子将传统欺骗犯法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欺骗之实。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现,盼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宽大金融投资者,增强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信任他人的营销推介;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蒙受才能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戒各类社交平台的推举运动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力,依法严惩各类金融投资欺骗犯法,并联合办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重视源头防备,切实保护国民群众合法权益。

  防备金融投资欺骗典型案例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

  网络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伪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所有功效,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运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把持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批代理商、业务员,应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参谋等地位,骗取被害人信赖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伪基金交易平台推举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伪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富假象,欺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把持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法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把持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运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法骗取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欺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进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伪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载,认定郑某等除运用该虚伪基金交易平台外,还运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伪基金交易平台实行欺骗的犯法事实,追加认定欺骗金额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欺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欺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载、欺骗平台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记载,进一步锁定参与虚伪基金交易平台欺骗运动的各级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机关制发弥补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后陆续抓获犯法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诉。其中,4人在郑某等人欺骗案中追加起诉,31人由舟山市国民检察院、嵊泗县国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陆续提起公诉,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置成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国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欺骗案作出一审讯决,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国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分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国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讯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保持有罪判决。

  二、曹某等人运用

  虚伪外汇交易平台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运用“融通天下”等虚伪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效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把持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胜利投资者等地位,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捧平台内有专业老师领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法取得被害人信赖,勾引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领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置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把持涨跌,通过让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批投资,再针对被害人购置外汇情形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所有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把持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察后,北京市房山区国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察,会同公安机关研判侦察方向。针对本案犯法运动重要通过网络进行的特色,检察机关领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并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及相干鉴定看法进行帮助审查,正确认定欺骗犯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欺骗罪移送起诉。北京市房山区国民检察院审查觉得,曹某、蒋某龙等人运用虚伪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宣扬,误导投资人觉得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实际通过直接操控后台涨跌并反向操作的方法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构成欺骗罪,数额特殊宏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国民检察院以欺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并处分金国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并处分金国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上诉,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三、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欺骗股民

  高位接盘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置)预谋通过网络荐股欺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欺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形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把持的“锐华教导”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宣布虚伪剖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巨匠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勾引股民进入股票剖析微信群。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地位,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宣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虚伪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追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赚钱,吹嘘“赵荣庆”老师专业程度高,以此营造“锐华教导”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赖,勾引股民购置“赵荣庆”推举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法掌握股民的资金量。

  当追随推举购置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到达必定水平后,武某凯接洽“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欺骗股民在股市聚集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依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钱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运用聚集竞价撮合交易规矩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欺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腕欺骗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欺骗罪将武某凯等29名犯法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诉。广州市增城区国民检察院受案后并案审查,觉得武某凯犯法团伙通过虚伪宣扬,欺骗股民在聚集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挂单高价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民的高价挂单进行“精准收割”,造成股民丧失惨重。武某凯团伙在此对手交易中大额非法获益,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运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把持市场行为,应该以欺骗罪追究刑事义务。

  2021年6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国民检察院以欺骗罪对武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3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国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国民币十五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国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四、唐某等人销售

  虚伪保险理财产品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腕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专门挑选缺乏金融范畴知识、防备意识较低的老年人为目标,在杭州市拱墅区、萧山区等地假冒某保险公司、银行银保中心客服人员的地位,编造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事实,印制发放虚伪保险理财产品宣扬册,通过电话营销、线下倾销等形式,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米油等小礼品为钓饵,欺骗被害人购置虚伪的基金、理财产品。同时,唐某等人运用某保险公司并购消息,编造保险公司并购须要重新办理手续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将正规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该欺骗团伙指定账户。后唐某等人将账户内资金通过转账、取现等方法转移占领。唐某团伙骗取20余名被害人共计27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以涉嫌欺骗罪对唐某等人提请同意拘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国民检察院在审查拘捕期间,积极开展领导侦察工作,通过火析手机数据,联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排查绘制出该犯法团伙的其他作案窝点,在前期已侦察查明涉1个窝点造成5名被害人70余万元丧失犯法事实的基本上,弥补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个窝点造成20余名被害人270余万元丧失的犯法事实,并发现业务主管刘某碧等人涉嫌犯法,监视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起诉。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欺骗罪移送起诉。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国民检察院以欺骗罪对唐某等7人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3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国民币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五、马某等人运用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置)、陈某敏等人商讨,以正在准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同意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形下,蔡某杰把持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署了《投资参谋协定》,商定以每股7.8元价钱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领。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扬团队谋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扬团队雇佣大量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笼络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大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伪购置凭证营造哄抢气氛。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等证券剖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剖析新三板股票、讲解炒股技能,夸张宣扬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煽动投资者大批买入该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赖,马某制造并披露R公司虚伪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伪宣扬,并许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署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定,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运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仍以上述方法,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钱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马某涉嫌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陈某敏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移送起诉。安徽省亳州市国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程中,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就本案股权转让行为定性进行两次会商研判,认定马某与投资者签署的并非股票转让合同,实际上R公司股权未产生变更,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股权,不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犯法构成要件。联合马某等人承诺获利、投资款用处、股权转让方法等方面综合剖析,最终认定马某等人以股权转让为名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并许诺还本付息,构成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结束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形下,马某仍然持续通过虚伪宣扬向社会大众骗取投资款,属于应用欺骗方式,以非法占领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2018年4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欺骗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国民检察院以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集资欺骗罪对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国民法院以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集资欺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分金国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分金国民币二十八万元;以集资欺骗罪或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等国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六、张某强等人设立

  虚伪期货投资平台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强、翁某波共同搭建名为“凯雷”的虚伪网络投资平台,谎称可通过平台购置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国际市场,许诺百分之百获利。张某强将自己包装成“领导老师”,吹捧取得国外金融博士学位、拥有丰盛投资经验,领导投资人操作抢单购置“凯雷”网络投资平台上的股指、期货等虚伪产品;其他团伙成员则冒充投赞助理、投资者等多种地位,在微信群中吹嘘张某强的专业才能,宣布虚伪盈利图片、虚伪抢单消息等,诱使投资人信任“凯雷”平台是正规投资平台且收益有保证。

  张某强吸引到必定数量的投资者后,在微信群上发出特定时间购置某种金融产品的指令,请求所有操作必需在15秒以内完成,否则无法领取“红利”。被害人依照上述领导“抢单”操作后,投资款实际转入张某强指定的账户,张某强再以“操作慢了”“操作不正确”等理由蒙骗投资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间,张某强等人共实行犯法43起,骗得国民币7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察,针对犯法嫌疑人“其行为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是欺骗”的辩护,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犯法嫌疑人应用的30台手机数据,缭绕接收客户资金进程、客户亏损资金去向等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害人的资金并未用于真实投资,而是被张某强等人非法占领,涉嫌欺骗罪。202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张某强等人涉嫌欺骗罪分批移送起诉。

  2023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民检察院以欺骗罪对张某强、翁某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0日,对其余8人另案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3年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国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国民币四万元;2023年11月11日,其余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强、翁某波上诉,2023年9月27日,广州市中级国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七、蔡某轩等人销售

  虚伪投资交易软件欺骗案

  【基础案情】

  2020年10月,蔡某轩在上海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虚构该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添外汇交易盈利才能,向社会大众宣扬倾销该软件月版,实际上该软件并无蔡某轩宣称的功效。在客户购置并远程安装该交易软件后,蔡某轩等人以完成交易设置为由索要客户账户及密码,再由后台技术人员私自操作客户账户人为跟单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认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公司业务员将客户拉入VIP微信群,宣称公司已开发出“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升级版且盈利才能更强,引诱客户购置升级后的软件一年版、三年版等,并由公司人员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伪盈利截图、升级软件购置转账截图等,夸张软件盈利才能,制作软件销售火爆假象。同时,销售人员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软件版本,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导致交易服务结束而发生爆仓等风险,欺骗被害人高价购置所谓的软件升级版本。在被害人购置升级版本后,蔡某轩等人宣称公司倒闭以规避查处。蔡某轩等人以上述方法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进程】

  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欺骗罪对蔡某轩等36人移送起诉。上海市松江区国民检察院审查觉得,蔡某轩等人以销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软件为名,将没有任何宣称功效的软件销售给客户,并通过后台改动数据、冒充客户虚伪宣扬、制作不升级就无法应用的紧张氛围等手腕,欺骗客户进一步高价购置不具有任何功效的软件升级版,骗取客户财物,构成欺骗罪。对设立公司并谋划指挥欺骗运动的引导者应该依法从重处分,受指使、雇佣层级较低的人员,依法认定从犯,并依据有无管理职责、工作时长、犯法金额及获利等因素综合认定各层级人员的身份作用。

  2021年2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国民检察院以欺骗罪对蔡某轩等人提起公诉。

  【处置成果】

  2023年9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国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轩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二年,并处分金国民币五万元;其余3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分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记者: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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