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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突发事件

发布时间:2023-12-12 17:24:02来源:

国家卫健委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突发事件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11日消息,为进一步领导和标准全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晋升紧迫医学救济才能,保护国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材健康,国家卫健委研讨制订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发现和报告、医疗应急处理和保障全流程进行了标准和请求,明确了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分为四章二十六条。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措施》的法律根据、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定义和实用范畴。

  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部分。《措施》明确了信息报告单位和人员、义务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流程和报告具体请求,侧重强调了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报告的时限请求和报告内容。

  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理部分。《措施》提出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应急的工作原则和义务,依照“快速响应、高效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医疗应急现场处理标准、检伤分类、伤员后送和伤病员救治相干请求。

  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部分。《措施》对医疗应急队伍和基地创建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创建、医疗应急预案制订、医药物质储备、培训演练、科普宣教、科研创新、工作人员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措施》相干规定和请求,联合工作实际,标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切实进步医疗应急响应速度和救治程度,最大水平减少伤亡,切实保障国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材健康。

  《措施》全文如下: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标准、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迫医学救济,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国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材健康,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基础医疗卫生与增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济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依照“国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理、分级响应、平急联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正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产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迫害,须要采用应急处理举措予以应对的自然灾祸、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措施实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处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措施制订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措施或规定。

  第二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五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干信息的发现门路包含: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处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器重施展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干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形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二)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大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树立健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要增强应急值守,坚持通信24小时畅通,进步信息报告人员素质,晋升信息时效和质量,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国民群众身材健康博得可贵时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国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活力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义务报告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干请求向处所国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义务报告单位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形。获得突发事件相干信息,义务报告单位应该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理,同时进行信息报告;接到突发事件相干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用相应的应对举措,并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国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到达突发事件规范,应该亲密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更。

  对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伤亡情形暂时不清时先报告事件情形,伤亡情形通过进展报告报送,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依据事件产生、发展、把持进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事件产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形、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省、市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形;卫生健康体系受损情形、拟进一步采用的医疗应急举措以及恳求援助事项。进展报告应包含已实行的救治策略和计划,后续医疗救治计划,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济、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结案报告应包含伤病员死亡情形、治愈情形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剖析。

  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对接各救治医疗机构,实时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形,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坚持24小时信息畅通;特殊重大事件每日报告,重大事件隔日报告。

  第九条 树立倒查追究制度。增强检查领导,努力进步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正确性。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坚决依照相干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干人员义务。处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各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实行或不按规定实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理

  第十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理遵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树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依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属地党委和国民政府引导下,增强部门协同,完美应急力量,快速反映、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开展医疗救济。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依照预案请求制定医疗救济计划,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敏捷开展医疗救济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开展示场救治、合理转运,分级分类开展救治,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专业医疗机构救治。

  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兼顾组织本省域医疗资源,开展示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干范畴专家领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派医疗应急队伍予以援助。相邻省份应做好本省份国家、省级医疗应急队伍援助筹备工作,随时接收调派。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该依照相干标准和规范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连续评估,分离用绿、黄、红、黑四种色彩,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志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段或脚踝等显明部位,以便依照类别开展处理。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理、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理、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理、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最快达到”原则将伤病员敏捷转送至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沾染病患者,应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沾染病防治法》等相干法律法规请求转送至指定的救治医疗机构。在医疗应急救济中,应综合斟酌伤病员情形、地理环境、医疗救治条件和才能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法和收治医院。须要远距离转运的,和谐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济有关交通事宜。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与接纳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

  第十四条 伤病员救治应依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才能和综合程度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联合医院,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兼顾资源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依据分级分层分类救治的原则,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病情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依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保证救治质量。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家眷、相干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大众的心理支援 工作。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停止集中收治工作后,对医疗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依照“统一组织、平急联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谐运转”的原则,依据灾祸灾害、沾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迫医学救济组建医疗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产生的突发事件,必要时依据有关指令开展辖区外处理援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的职能,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医疗应急队伍以现场救济、转运后送、院内救治为重要任务。

  (一)队员组成。队伍成员应依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从医疗卫活力构等选择政治及格、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二)队伍设备。队伍设备应实现集成化和自我保障化,分为通用性和专业类设备。通用性保障设备重要包含个人生活用品(携行)、后勤保障设备、指挥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徽章标记和交通设备等;医疗救治专业类设备依据重大灾祸、沾染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事件类别配备,重要包含救治装备、防护设备,诊断、检测设备,现场处理类设备,药品器材等。

  (三)队伍管理。国家医疗应急队伍的创建和管理具体依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措施(试行)》履行,处所各级医疗应急队伍管理参照履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托“医疗应急指挥信息体系”树立队伍成员和设备材料库,履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增强紧迫医学救济基地、重大沾染病防治基地的创建和管理,进步大范围收治伤病员才能和医疗应急演训、科研、物质储备才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树立辖区内的医疗应急专家库,负责更新本级医疗应急专家库。产生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从专家库调用专家,书面通知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紧迫情形下可先电话通知。

  (一)专家遴选。政治及格,在临床医学、灾祸管理学、法学等范畴工作5年以上,具有必定专业学术身份或影响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并具备副高等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年纪在65周岁以下、身材健康、能够胜任相干工作的,经推举审核后可作为医疗应急专家,入选医疗应急专家库。医疗应急专家推举与审核依照突发事件类别和所需相干专业进行推举,包含医疗救治、卫生管理、危机管理、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专家。

  (二)专家库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按国家、省、地市三级分级管理、动态保护、实时更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指挥信息体系,树立和保护医疗应急专家库,领导省级专家库体系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医疗应急专家库的树立、管理,按请求推举国家级专家,领导省级以下医疗应急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依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医疗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定期开展医疗应急演练,并依据情势变更、预案实行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突发事件情形和生产供给情形科学制订医疗应急医药储备目录。储备物质类别包含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处理所需的有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和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等。医疗机构应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订日常应急物质储备打算,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紧迫医学救济基地、医疗应急队伍所依托的医疗机构要增强相干医疗救治装备配备并保存必定的备份量,负责区域突发事件快速反映支撑。产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要调用医药储备的,原则上先向处所相干部门申请调用处所医药储备,处所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应急培训,包含制定和组织实行培训计划,并进行绩效评估。坚持“预防为主、平急联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实际须要,充足运用广播电视、远程教导等先进手腕,辅以情景模仿、案例剖析等方式,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组织实行。根据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省级、处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本级及下一级师资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和重点进步相联合,现场处理培训与理论培训相联合,地域交换与出国培训相联合。

  (二)培训对象和重要内容:

  1.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是加强应急管理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相干法律、法规、预案和工作制度,进步医疗应急常态化管理程度、组织和谐和指挥处理突发事件才能。

  2.医疗应急专业队伍培训。重点掌握医疗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精通医疗应急专业知识和技巧,进步现场处理才能。以重点突发急性沾染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祸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工作相干专业知识、理论、技巧和应急处置程序、救治方式、安全防护为重点内容。

  3.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掌握应急预案以及重点急性沾染病、新发沾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等诊断治疗技术和安全防护技巧,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处置技术,进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现场处理、医疗救济及与疾控机构协同处理才能。

  4.相干部门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掌握国家医疗应急相干法律、法规和预案以及《国际卫生条例》等,熟习本部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理职责,懂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规范和程序、应急举措、事后恢复重建以及才能评估等。

  5.医疗应急救济志愿者培训。重点是掌握医疗应急救济及自救、互救、个人防护的技巧以及协助专业救济队伍参与医疗应急处理的才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形和医疗应急工作须要,联合预案制订年度演练打算,采用桌面和实战演练、功效和全面演练等形式,重点演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映、技术标准、物质储备、部门和谐、媒体沟通等。

  第二十二条 增强医疗应急科普宣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民众媒体,及时将宣扬信息传递到有关目标人群,将切合实际的有关自救互救等知识重复向大众宣扬,通过开展医疗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运动,提倡卫生行为,群策、群防、群控,进步大众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意识和才能。

  第二十三条 增强医疗应急科技交换与合作,有打算地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干的科学研讨,摸索事件产生、发展的规律。增强医疗应急工作的法制、体制、机制和预案创建的相干政策研讨,应急指挥平台的开发运用,现场应急处理相干技术,应急才能评估,社会经济评价,队伍设备规范,应急物质储备,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试验室诊断方式等医疗应急科研结果的综合评价和推广运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地按规定落实加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补贴,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专业应急救济人员购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济工作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抚恤。对工作消极、渎职、失职的有关义务人,根据有关规定严正追究义务,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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