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事摩托遭遇性骚扰,跳车致摔伤,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判了!
送新来的女同事小张回家,
但小张却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遭遇性骚扰,
突然跳车导致摔伤,
责任该如何承担?
近日,
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张(女)与小刘(男)在某酒吧工作。
小张于2022年5月应聘到浏阳一家酒吧,在第一天上班结束后准备回自己暂住的酒店,同事小刘主动提出开电动摩托车顺道送其回家。
不过,让小张没有想到的是,在搭车途中,小刘却将摩托车骑到了一家酒店的楼下,并以找不到目的地为由,提出带小张在此处酒店开房休息,对其实施搂抱等行为。小张明确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并通过微信把暂住的酒店定位发给了他。
在遭到拒绝后,小刘同意骑车送小张回目的地,不过在途中一直讲述自己的情感史,并向小张表白爱意,在途经一家宾馆时,再次停车提出开房的要求。
小张见小刘迟迟没有将自己送到暂住酒店的意思,且反复提出开房请求,用言语骚扰自己,并对自己进行搂抱,心里十分着急,在对路线不熟悉的情况下,便自行跳下了电动摩托车,摔落地面导致受伤。
事发后,小刘才将受伤的小张送回了暂住酒店。
天亮后,小张自行来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存在颅内积气、颞骨骨折、颅底骨折等8处伤情,需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6500余元。
伤愈出院后,小张要求小刘承担其医疗费用,但遭到了拒绝,为此,小张将小刘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张跳车受伤的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小张、小刘第一天认识,在小张开房的情况下,小刘违背小张的意志,多次提出酒店开房具有性含义的言语且对其有不适当的肢体接触,构成性骚扰。其性目的对小张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故小刘具有过错。
小张跳车非自愿行为或意外事件,而是担心小刘的性骚扰甚至性侵害行为,产生躲避心理,才选择跳车。因此,小张的受伤与小刘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过程中,小张迫于无奈选择跳车系为躲避小刘性骚扰行为导致,结合当时电动摩托的车速,可以认为小张跳车系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措施,故小张无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小刘赔偿小张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余元。
法官说法
禁止性骚扰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细化并填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便于明确界定性骚扰的范围,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面对性骚扰,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当遭遇到性骚扰时,应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可以向信任的人求助。同时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向单位反映、报警、起诉等方式维权。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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